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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深了丨经典重温:出口标准、法规、专利壁垒攻防战,一篇看透!

李可 吹IP
2024-08-26

我国打火机产业形成规模探索出口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不到10年,中国制造的金属打火机占据了八成全球市场。自1994年到2007年的14年间,美国和欧盟先后利用安全法规、技术标准等公共规制工具结合专利打起组合拳构筑技术性贸易壁垒,以压制中国打火机对其本土产业的冲击。中国企业在战斗中成长,从被动挨打到积极反制,打出了中国入世之后利用WTO规则反击贸易壁垒的第一案。


梳理这一经典案例,仍非常有积极意义,从中可以体会如何综合运用安全法规、技术标准等公共规制工具与专利相结合,构建技术性贸易壁垒,以对市场态势和市场份额施加影响。另一方面则是如何攻破这一壁垒。


特定行业、市场受到不同类型的特别规制,例如,医药、传媒均受特别行政许可管制,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领域、事项常常受到额外的特别行政或司法规制。可将这些针对特定行业或市场之秩序的特别规制手段称为公共规制工具。一些技术标准也属于广义公共规制工具。公共规制工具不同程度地具有公权利属性、垄断权利潜质。



公共规制工具及其面向的特定行业、市场,情况、特性、表现千差万别。但是,这些公共规制工具均有可能与专利形成特定配合,产生超额效益,或者对超额利益的分配产生决定性影响。


从本案例可以看出,公共规制工具在专利的配合之下,威力巨大,甚至不必成功实施,其准备实施的姿态就能够对特定市场的业务运行和利益分配因其威慑作用而产生巨大、广泛、复杂的影响。这种公共规制工具与专利相配合的手段甚至比反倾销、加税更行之有效。


本案例中,专利似乎并未突显于利益冲突最为激烈的焦点之上,但其是配合实现利益重新分配的关键因素。专利问题的基本点在于形成高质量专利布局。


另外,公权在执行层面的操作控制带来的巨大影响不容忽视。




案例背景



美国和欧盟是打火机最主要、利润最丰厚的两大市场。在这两大市场中与中国企业竞争的主要对手,也就是最受冲击的企业有:美国ZIPPO公司;BIC公司,起源于法国,随着业务发展,也开设了BIC美国公司,在欧洲和美国市场都有很大份额;Swedish Match瑞典火柴,欧洲著名打火机生产商;TOKAI东海,日本著名打火机生产商,欧洲和美国均是其重要的市场。




美国壁垒



我国打火机产业挑战美国市场的努力始于1992年。


参考《中国海关统计年鉴》,1992年对美打火机出口5086万个;1993年达到1.75亿个,年增长超过240%;1994年达到2.80亿个,年增长达到60%。中国厂商在美国市场顺风顺水的态势就此被打断了。


感受到来自中国的巨大冲击,在ZIPPO公司努力游说和推动之下,美国出台了CR法规(Child Resistance Regulation),于1994年7月12日开始实施。


CR法规是涉及打火机产品安全的强制性规定。依照CR法规,特定打火机须加装童锁,以防低龄儿童玩弄打火机引发火灾等事故。


CR法规实指美国联邦法规(the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Title 16, Part 1210.,其上位法律依据是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法(the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 )15 U.S.C. 2057 and 2068(a)(1)。


图1 美国CR法规


CR法规规制的打火机主要包括:一次性打火机、海关估价或出厂价低于2美元的打火机、玩具式新奇打火机。CR法规要求这些打火机能够通过儿童操作安全测试,要求测试至少100名儿童,童锁成功率在85%以上。CR法规对测试程序和方法有诸多具体规定,涉及儿童年龄和性别分布、测试编组方法等等。


CR法规是典型的公共规制工具。


在美国,儿童玩打火机酿成事故和悲剧是由来已久的问题。所以,CR法规于中国打火机开始对美国市场形成强势冲击之时落地,背景自然并不单纯。此外,一次性打火机、价格低于2美元的打火机、玩具式新奇打火机恰是中国企业主流产品、最有竞争力的产品。中国产品的竞争力主要在低成本、低价格。欧、美、日、韩生产的打火机出厂价均大大高于2美元,基本上只有中国企业能在低于2美元的出厂价上赢利。


缺少经验的中国厂商并没有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一些中国企业不明就里而盲目闯关,致使大量货物被美国海关扣押退回或没收销毁。大量中国厂商、美国进口商受到处罚,损失惨重。


参考《中国海关统计年鉴》,1995年,中国打火机对美出口从上一年年增长60%变成年下降超过17%。而同期对欧盟的出口仍取得了约25%的增长。考虑到中国海关统计数据不能反映美国海关查扣的情况,且中国企业代工生产或中国外资企业生产受影响较小,中国自主的国产打火机产品受到的影响非常大。


中国打火机行业协会牵头完成了技术摸底,国际普遍认可的打火机童锁主要有9种,其中有5种已经在普遍应用,这些技术全部已获取专利,主要控制在外国竞争对手手中。另外,CR法规没有对打火机产品实现童锁的技术路径加以限制,因而已有的童锁专利均不是实现CR法规的必要专利。即,理论上能够规避这些专利而实现满足CR法规要求的童锁打火机。


中国打火机企业如果不放弃美国市场,有两条路:一是使用成熟的童锁技术,相应取得外国专利权人的技术许可,支付许可费;一是自主研发童锁技术,规避现有专利,找出满足要求的新技术路径。


取得许可这条路基本不可能走通。中国打火机企业缺少许可谈判的筹码和能力,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外国竞争对手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开出的专利许可费,不会使中国产品还能具有价格竞争力。


自主研发,并且需要规避现有专利、开辟全新路径,挑战性很大,但已经是唯一可以努力的方向。


CR法规设立达成的效果是使中国企业必须付出较大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才能够再次叩开美国市场的大门,使得中国企业的价格优势下降。而且在最后成功到来之前,还须面对失败的风险,即所付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变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1996年,中国企业成功研制出自主技术的第一款满足CR法规要求的打火机。之后,又有多家中国企业陆续研发成功了多款合规的打火机。依法定程序,每款打火机须经由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ttee,CPSC)检测认证。当时检测认证的成本约为3万美元。时间成本影响更大:存在耗时超过18个月仍未能等来最终结果的案例。这是公权利用执行层面的操作控制达成预期良好效果的典型实践。


中国企业付出数年时间得以克服CR法规壁垒。2001年,中国对美国打火机出口终于重新迎来超过50%的可观年增长。得以重返美国市场的,仅限于成功取得技术突破的少数领先企业。


随即,在以BIC美国公司为首的本土制造商积极推动下,美国本土打火机制造商协会促成了2001年11月国会提案,要求对进入美国市场的打火机强制实施美国材料实验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Testing Materials,ASTM) ASTM标准。提案获得通过,进入立法征求公众意见程序。


ASTM涉及打火机的标准实际上是美国企业参照自身的技术和工艺编定的,与中国企业的技术、工艺路径差别很大。2000年下半年,加拿大开始强制实施ASTM标准,几乎将中国打火机完全逐出了加拿大市场。


有过教训、经受过洗礼的中国打火机行业组织力量加以阻止,使本土制造商协会的努力失败。


2002年11月,美国本土制造商协会补充加强了理由和证据后,再次向国会提出强制实施ASTM标准的提案。提案在中国业界的努力之下再次被挫败,终使尘埃落定。


尽管ASTM标准未能成功强制实施,但风波之下,中国企业2001年久违的对美出口高增幅全部被打掉,2002年的对美出口甚至回退到比2000年还要稍低的水平。




欧洲壁垒



我国打火机产业挑战欧盟市场的努力亦始于1992年,此后较长时间延续了较好的增长态势,仅在1997年出现了一年的滞长,而在随后的1998年马上出现了超过30%的报复性年增长。年出口欧盟打火机数量从1992年的8000万个增长到了1998年的超过5.5亿个。


1998年7月,欧盟下达命令,要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omité Européen de Normalisation,CEN)制定欧盟版CR法规。


图2 欧盟制定CR法规的命令


欧盟这一命令是在BIC公司、瑞典火柴、东海公司等公司的游说、推动下促成的。欧盟拟定的CR法规几乎是美国CR法规的翻版,主要变化是将海关估价或出厂价由不高于2美元变成不高于2欧元。欧盟版CR法规拟于2004年实施。欧洲方面希望复制美国的经验。


中国企业充分利用了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这一契机。CR法规中设置价格标准明显有违WTO公平竞争原则,对于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考量应从技术角度进行而不应与价格挂钩。


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协调中国企业同欧盟成功进行了交涉。


欧盟各国的本地打火机进口商与中国企业有着共同利益。此事件促成欧盟打火机进口商之间建立起联系,组织成行业协会,与中国企业共同进行反CR法规的游说和交涉。


2003年12月9日,欧盟宣布原定2004年6月19日实施的CR法规不再生效。随后的2004年和2005年,中国打火机对欧盟出口年增长均超过25%。


2006年上半年,欧盟迅速推出了修改后的CR法规,其中不再设定价格门槛。一年后,欧盟CR法规生效实施。2006年和2007年,中国打火机对欧盟年出口量转跌。




联合解析



图3 对美国和欧盟的打火机出口


影响中国打火机对美国和欧盟出口量的因素当然不限于CR法规、ASTM标准强制实施。由于美国和欧盟市场有很多可以类比的相似性质,因而将两个市场的数据同列,有助于排除共同影响因素的干扰。尤其两个市场同期表现出现严重背离时,更值得通过分析得出有参考意义的结论。


上图中还示出了欧盟针对打火机进口采取的三个动作:1995年和1999年增加关税,2002年启动反倾销调查。可以较为直观地看出,这三个动作的效果相对有限。


可以看出,美国更为有效地抑制了中国产品对其国内市场的冲击。在起步阶段,中国打火机对美国和对欧盟的出口齐头并进。美国采取措施后,中国打火机对美出口严重受挫,后续与对欧盟出口相比,差距越拉越大。


先发优势和突然性对于CR法规在美国取得突出效果非常重要。当欧盟启动CR法规时,因为落地程序较长,给足了准备时间,并且中国企业已经有所警惕并得到锻炼,得以从维护贸易公平的角度有效发起维权反击,并且对童锁技术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掌握,使得CR法规的威力随时间推移减弱。另外,欧盟最终实施的CR法规不能再针对中国企业设计价格门槛,对中国企业的冲击进一步被弱化。


在欧盟市场的威力减弱,应当也与美国市场和欧盟市场之间的关联性有关。美国因其先发优势也额外受益。因为美国已经最先落地了CR法规,所以中国企业取得技术突破后,中国童锁打火机在美国市场更有竞争优势;而在早期欧盟市场,童锁并不带来竞争优势,反而因成本的增加而处于不利地位。当欧盟市场准备实施CR法规时,这种预期使中国童锁打火机在欧盟市场也变得更有竞争优势和吸引力,势将吸引一部分原本以美国市场为目标的童锁打火机转而投向欧盟市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欧盟CR法规的效果。


此外,无论从美国ASTM标准强制实施的尝试,还是从欧盟第一次CR法规尝试来看,尽管尝试都似乎以失败告终,但这种尝试本身已经通过改变市场玩家的预期而成功影响了市场走向。


本案例中,专利发挥的作用并没有突显在冲突最激烈的焦点上,但其也是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仅仅依靠CR法规、ASTM标准而没有专利配合,技术壁垒的高度和效果将大打折扣,绝不会,例如,使诸多中国企业在美国CR法规落地之后,失去长达四到六年的宝贵时间。与CR法规相比,ASTM标准更容易实现必要专利布局,也使其强制实施的威慑力更为巨大。


参考文献:

技术—环境壁垒与企业国际竞争力:理论架构和案例分析,胡麦秀,研究与发展管理,第25卷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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